江西省纪委要求将说情干预案件行为记录在案
对知情不报者严肃追责
近日,江西省纪委出台纪律规定,对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、说情干预的在拒绝的同时,应于当日向所在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报告,将情况登记填表在案。
江西省纪委规定,纪检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或便利,超越职责权限、非因履职需要、违反工作程序,具有打听、过问信访举报人信息、信访举报内容或问题线索情况等九种情形之一的,属于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的行为。对此,应当予以拒绝,并向所在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报告,将情况登记填表在案。对于知情不报、未及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的,将按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处理。问题轻微的,给予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;构成违纪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处理。对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、过问、干预案情问题参照执行。
这一规定同时提出,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情况,任何人不得对报告人打击报复。对于泄露报告人情况、打击报复报告人的,严肃问责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(记者 李伟)